首先,什么是
竞业限制条款?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即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进入与本单位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其次,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对于
竞业限制协议,单位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再次,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唯二的可以
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协议/条款,另一项是服务期条款。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标准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