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
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