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直接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修复。
保修期限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商品住宅实行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执行,以对消费者有利为原则适用。
如果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开发商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