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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以下这些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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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倒塌时,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修理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应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复房屋及其设备,以确保房屋安全。 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
房屋出租人的责任有什么: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 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出租人需要履行的治安责任如下: 1、不能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2、必须订立合同,如果是外来人员,应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 3、对于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服务场所等登记报公安机关备案; 4、对于有违法活动的承租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房屋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该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委托单位或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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