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直接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修复。保修期限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商品住宅实行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执行,以对消费者有利为原则适用。如果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开发商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