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现问题,由开发商或者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
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