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允许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
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
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但通常情况下,它仅限于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主体的变更。例外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依法订立的原则,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提出变更要求。
劳动
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向对方提出,并说明理由、内容和具体变更方案。
二、答复及协商。
接到变更劳动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在确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协商解决。
三、达成书面协议。
双方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后,应当达成书面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