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
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