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受理范围如下: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