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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仲裁受理范围

2020-11-09 15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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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那么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呢?房地产仲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不能仲裁有: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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