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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由仲裁机构裁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运用和发展。主要原因就是,仲裁同诉讼相比,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简易性特点,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凡是合同投资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记结算机构与合同交易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合同争议。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 1、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往往不愿公诸于众,因此《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一裁终局的原则。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关系仲裁管辖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同时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叶乐起诉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仲裁法适用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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