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期间请假,是不扣除工资的。
职工在发生因工遭受伤害后,一般会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治疗和恢复,该期间工伤职工客观上无法按
原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如果不对工伤职工进行有效保障,那么不仅将会给工伤职工极其家人在该期间的基本生活造成实质影响,也不利于工伤职工伤情的及时诊疗和康复。
因此,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保障了工伤职工伤情治疗和恢复期间,也就是工伤请假期间的工资权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知,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工伤职工在
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正常工资收入,解决了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