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支付条例中有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
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1)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X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单月计薪日X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4、不同城市对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规定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例如深圳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
病假期间工资。
5、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