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立法是真正解决“民工荒”的基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础。但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具体规定还有很多不足。企业主正是利用了劳动法不严谨之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这个规定中,“协商”的含义就是不确定的,正常理解应当是双方取得一致也就是说只在劳动者同意,延长工时才是合法的,但是,具体执行起来则被理解为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关于延长工时的决定。企业主往往占用更多的休息时间安排工作,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的休息权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