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续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延续劳动关系需要双方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由于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自愿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权不与对方
续签劳动合同。该企业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不
违反法律规定。对这个问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还有不少职工没有正确的认识。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
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1、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4、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手续等。
5、对于劳动者患病,或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的,其
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不对的。此外,该企业对患病职工只发生活费的做法不妥,劳动者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要求王某自负应由单位负担的
社会保险费用也欠妥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转由劳动者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