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
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因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而,
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如援引
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而拒绝承担。
还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本公司利益会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强迫劳动者签订违约金条款,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