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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更新时间:2022.09.23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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