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因此,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期房销售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讲,也就是开发商取得了销售许可证才获得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无论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认购书,都要求签订双方具备主体资格,消费者作为买方要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作为卖方要具备销售资格,这样双方
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是不能销售商品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