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谁主张谁举证”是民法上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
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
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⑷考勤记录;
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
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