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了地方人大的产生、职权和代表名额等内容,明确其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同时,地方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但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是一项法规,它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职权和代表名额等方面的内容。该法规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同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合作与冲突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合作与冲突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在合作方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政策,以促进地方发展和民生改善。他们通过协商、协调和合作机制,共同解决地方事务,确保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然而,合作中也存在冲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权力分配、政策制定和资源分配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和矛盾。这些冲突可能源于不同的利益...查看原文
2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有
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有: 1、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2、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查看原文
3地方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这是对中央和地方的行政许可权限进行了整体划分。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许可设定权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1、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查看原文
4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国务院是行政主体。2.国务院组成部门。各部委是行政主体。3.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机构不同于国务院办事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5.国务院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处理专门事项,原则上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务院侨办等。(二)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行政职权,都是行政主体。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关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它们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此外,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也是行政主...查看原文
5我国的地方行政机关有哪些?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查看原文
6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由什么产生
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看原文
7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上述副职行政首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亿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普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有:经济计划、科学、体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监察、文化、卫生、工作、农业、林业、交通、外贸、教育、广播电...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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