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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什么?

2021-08-16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指示、命令、决定、批复等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行政诉讼法》及《若干问题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在原则上把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排除出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对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则无明确规定;《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只是排除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不一定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以不能认为其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排除范围。经过小编的分析我们知道,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不能一概而论,《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可诉的范围仅局限于奖惩、任命等内部行政行为,法律的这种规定表达就给予了除奖惩、任命以外的内部行政行为被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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