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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国家赔偿规则有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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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一)案情摘要 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 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的案件本案中,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仅评价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程锡华人身自由权,未对前期的拘留、逮捕羁押行为进行评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后置吸收赔偿原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纠正原违法不当的赔偿决定,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程锡华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市城郊人民检察院Yj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I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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