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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的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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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特许是行政单位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4、核准。核准是行政单位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1、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的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3、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4、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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