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以及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要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并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并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2.仲裁庭的组成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涉外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按照仲裁规则第16条的规定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查看原文
2涉外仲裁审理程序种类
普通程序除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外,仲裁案件一般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完成必备的申请手续。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案件)或30天内(国内案件)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涉外案件)或45天内(国内案件)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除非当事人约定或者共同同意书面审理,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涉外案件)或6个月内(国内案件)作出仲裁裁决书。但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适当延长期限。简易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答辩及/或反请求。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仲裁庭有权以灵活的方式审理案件,其目的在于快捷地...查看原文
3涉外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仲裁程序有哪些,详细如下: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查看原文
4涉外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一、涉外仲裁是什么意思涉外仲裁,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二、主要特点(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查看原文
5涉外仲裁简易程序申请书
1、提交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a)涉及特别行政区或/P>(3)国内争端案件<P>2。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常要求你/你的公司在与另一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1)仲裁申请书(包括证据,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或书面仲裁协议)(2)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人代您办理(3)如果您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提交:两份财产保全申请原件和证据保全申请原件,一份额外的仲裁申请,以及将该申请移交给哪个具体法院的书面指示,并提供法院地址、邮政编码和/或电话号码(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5)此外,请注意,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提供一份原件。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供证据文件的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期间将原件带到法庭进行质证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申请和证据应一式三份;索赔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争议金额不明的仲裁请求的,适用一般程序,仲裁申请和证据一式五份;如果有一个以上的被申请人,则应为每个额外的被申请人增加一份仲裁申请和证据。同时,请按照仲裁规则中的仲裁费表支付仲裁费预付款。仲...查看原文
6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审理程序
1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一审程序的立法缺陷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纳入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案由”,但是在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却未遵循特别程序的规则进行立法,例如由合议庭而非独任庭进行审查,存在两方当事人而非一方当事人等。200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该解释中舍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这一规定,与《仲裁法》中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程序的规定相比,只是略微明确了“询问当事人”的要求,对采取什么审理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上述有关仲裁案件的案由纳入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案由”,这在一定程...查看原文
7涉外仲裁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和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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