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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送达

2021-11-14
涉外仲裁的过以下方式送达: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委托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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