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吗
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这包括不仅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同时,夫妻忠实义务也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几十年来,有一些人主张反对夫妻忠实义务,但随着时间如沙子缓缓被社会抛弃,这证明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充分性和必要性。...查看原文
2夫妻忠诚义务是什么?
夫妻忠诚义务违反一般不要担责,因为忠诚义务只是道德上的约束,并没有法律强制力;只有婚姻的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才要承担赔偿责任。...查看原文
3夫妻忠实义务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根据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因此,夫妻应当遵守以上法律规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尊重家庭成员,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查看原文
4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抚养和教育和照顾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地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即使他们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会改变。此外,夫妻双方还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夫妻双方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而对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查看原文
5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如何赔偿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赔偿方式: 1、物质损害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行为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确认。...查看原文
6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协议有效力吗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依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的协议。...查看原文
7夫妻间最基本的忠诚是指什么
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在某些情况下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查看原文
8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查看原文
9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可以离婚吗?
对于能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离婚事由,历来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民法典》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我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二)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三)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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