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女人身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我国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查看原文
2妇女人身权利的内容
妇女人身权利的定义: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任意地剥夺其人身权利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第六章人身权利(第36条至第42条)进行了完善,加强了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人身权利的内容: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法律赋予的,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行动的权利,包括身体自由、婚姻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等。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国家各项生活提供了前提和司能。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的规定,除非是法定的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否则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拘禁和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也无权搜查妇女的身体。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是以妇女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妇女享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查看原文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的体现...查看原文
4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在这春意盎然,万物复苏的日子里,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迎来了自己的节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巾帼不让须眉,自古以来,就有为了国家利益而不惜远嫁匈奴的王昭君;有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有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的才女李清照;有面对列强入侵,高喊出拼将十万头颅血,须把乾坤力挽回的革命者秋瑾。然而,面对封建势力君权,族权,夫权的压迫,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少太少,相反,更多的是帝王将相将自己的失败归罪于所谓红颜祸水,连有沉鱼落雁,闭月羞花之名的女子们也避免不了成为政治牺牲品的命运;更多的是女子无才便是德、男尊女卑的封建桎楛。女人,一度成为弱者的代名词。放眼世界,从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女工为争取自由大罢工开始,妇女解放运动已轰轰烈烈进行了一个世纪之久;回望中国,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妇女缠足的封建陋习逐渐根除,妇女参加工作,参与政治已成大势所趋,女人不再是男人的附属品,而是拥有自己的一片天,我们有了更多的自由,我们有了自己选择的权利。但是,直到今天,亲爱的姐妹们,朋友们,你们说说,妇女们得到真正的平等了吗?并没有!女人们得到完全的尊重了吗?也没有!看那人才招聘会上,有几家用人单位...查看原文
5妇联保护妇女哪些权益
一、妇联保护妇女哪些权益妇联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都予以保护。1、妇女人身受到伤害时要尽快拨打110或者当地妇联电话求救。2、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4、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任意地剥夺其人身权利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5、加强了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保护。6、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二、妇联的业务范围规定组织引导妇女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妇女。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查看原文
6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补充: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查看原文
7妇女权益保护法如何执行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制定妇女保护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执行,国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因此,妇女权益保障需要政府来保障执行。...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