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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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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一)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90%结算。 (二)被征收的有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人确实无力承担差价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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