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的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2.划分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3.成文宪法:(1)成文宪法,也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2)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思想最重要的渊源。(3)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4)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4.不成文宪法:(1)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是散见于单行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2)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在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2.划分标准: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1.划分标准:...查看原文
2宪法分类的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宪法在少数几个国家刚开始产生的时候,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相对说来要简便得多,伴随着立宪和行宪形成为近现代国家发展的普遍现象、民主宪政成为国家管理的价值追求,宪法与宪法现象也就变得异常的纷繁复杂,特别是由于各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政治力量对比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心理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加之立宪国家的数量剧增,因而给人们认识、了解宪法和宪法现象造成很大困难,只有从大的基本特征角度形成类的概念,然后进行具有典型意义的类型分析,才能简便易行。因此可以说,宪法分类是将复杂的宪法现象系统化和规律化的基本途径,是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查看原文
3宪法都有哪些分类?
自宪法产生以来,宪法学者就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宪法进行了分类研究。近代以来出现的各种宪法分类,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即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一、宪法的形式分类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宪法的某些外部表现特征,对宪法作了多种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现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主要由宪法性法律文件、法院判例、宪法惯例构成。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所谓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的宪法。所谓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如作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是在不同历史时期,由议会以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的...查看原文
4宪法的分类划分标准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2.划分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3.成文宪法:(1)成文宪法,也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2)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思想最重要的渊源。(3)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4)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4.不成文宪法:(1)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是散见于单行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2)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在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2.划分标准: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1.划分标准:...查看原文
5宪法监督的类型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度的简称。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宪法监督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查看原文
6宪法关系主体类型
宪法关系主体类型如下:1、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由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国的国家权力的横向分工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国家主席的权力。每个国家机关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国家权力及其权限范围,如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对各类法律纠纷进行司法审判;军事机关掌握国家军事权等;2、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宪法通过规范来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界定,规定了权力的取得方式和运行程序等,从而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的泛滥,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防御国家侵害的功能。通过宪法规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可以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侵害,这种防御功能也是至关重要的;3、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关系。社会团体作为宪法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与国家之间也存在着宪法关系,如工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宪法关系、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宪法关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查看原文
7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宪法对于我们国家来说非常的重要,我们国家的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宪法的基础上延伸过来的,所以说宪法规定的内容其实有很多的。宪法是有监督方面的规定的,这个我们大家都知道。那么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是什么?1、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见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代议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宪法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查看原文
8宪法监督的模式分析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监督模式受制于本国的政治体制结构、历史文化传统、宪政文化观念以及司法体制等各种因素,宪法监督体制也呈现出千姿百态、色彩缤呈的局面。按照宪法监督的主体不同,宪法监督体制大致可划为三种模式:即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和专门机关监督模式。(一)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模式由最高权力机关议会或国会依照议事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是否违宪,从而行使宪法监督权。其最大的优点就是权威性。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它可以采取各种必要的法律措施,并利用其影响力和制约作用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其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立法机关不愿意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缺乏有效性;议会定期的会议工作制度和组成人员导致其缺乏连续性和专门性;立法任务繁重,立法机关往往委托给政府立法,时间和精力上不允许其进行违宪审查。(二)普通法院监督模式这是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依照司法原则对作为诉讼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监督模式。由美国通过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首创,并以美国为代表。其优点在于,公民的基...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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