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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亦称硬性宪法或者固定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机关或者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宪法。《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来划分,宪法有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两类。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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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法律的概念是指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2、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3、法律效力不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普通法律的效力位阶是低于宪法的,而且普通法律的规定是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的,不能违背宪法的根本性规定; 4、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普通法律的修改与制定,没有宪法那么严格。
没有区别。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警察国家时期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自由法治国家时期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在此一时期,行政法开始出现,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等概念逐渐出现。社会法治国家时期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时期,不只国家,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但随着时间转移,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根据宪法的重要性和地位,宪法被誉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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