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混同的情形
混同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情况,对于混同是否属于债消灭的原因,学者们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认为,混同会引起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权利的消灭。在保证债务中,主债权与保证债务的混同能导致保证债务的消灭,但主债务与保证债务是否也发生混同尚存争议。 合同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能向自己给付,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虽然混同可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学者们对混同是否属于债消灭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混同不属债消灭的原因,因为债务人不能自己向自己给付;而大多数人则认为,混同应属债消灭的一种原因,因为债权关系的成立必须有债权债务人两方为要素,混同能使债权消灭。 在混同的效力方面,一般认为债的关系因混同而消灭,债务人的抗辩权发生,从权利亦归消灭。不可分债务或者不可分债权,就债务人或债务人一人发生混同效力连带债务的一人与债权人混同发生绝对效力。在保证债务中,主债权与保证债务的混同,使保证债务消灭。当无疑义。但是,主债务与保证债务是否也发生混同,则不无疑问。 混同的效力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引起了学者们的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混同不属于债消灭的原因,因为债务人无法...查看原文
2合同混同终止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的合同终止方式,可分为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原因。概括承受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为一人,特定承受是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混同是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一种合同终止方式。 你好,根据你所提供的核心内容,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的合同终止方式。混同可以分为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原因。概括承受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为一人,例如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特定承受是指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因此,混同是一种合同终止方式,其发生与债权债务的关系有关。 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与纠纷解决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原有的合同关系。一旦合同终止,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首先,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将随之终止,不再需要相互履行合同条款。其次,合同终止可能会导致一方或双方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可能会引发纠纷。在面对合同终止引起的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相关...查看原文
3合同混同的性质
(一)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此说显然不足采。(二)混同有清偿性质,即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时,自其遗产受清偿。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时,对债权人遗产为清偿。但此种学说全为拟制,以遗产视为独立人格,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难以清偿为说明。此说不足采。(三)债权因混同消灭,是因目的达到即因获得实质的满足而消灭。但债权因混同不必达到其目的,例如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权时,则很难说债权已达到目的。此说亦不足采。(四)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是基于债权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有债权,从而同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违背债权观念,因此有混同时,债权应消灭。于是,混同是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合同混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查看原文
4合同混同的种类包括哪些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一、合同混同的性质1、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此说显然不足采。2、混同有清偿性质...查看原文
5 合同混同对法律效果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提取主要思想,即提取出文章或文本中的核心思想或主旨。接着,我们需要仔细阅读文本,理解其中的内容,并从中提取出主要思想。最后,我们需要将提取出的主要思想简洁明了地表达出来,并保持原意不变。在阅读文本后,我们可以发现,该文本主要讲述的是如何通过学习英语来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因此,我们可以提取出主要思想为“学习英语,提高语言能力”。合同混同的影响:1.混同合同使得合同关系与其他债务关系之间的相对关系完全消失。消灭的效力不仅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还在于合同债权的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2、当债权债务属于一人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利益,即合同权利是别人权利的目标时,债权不会因为保护第三方利益而被消灭;3、混同也不具有消除债务的效力。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到期前依照背书转让的,即使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属于一人,票据仍然可以流通,因此票据的债务仍然没有消除。 混 同 合 同 的 影 响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抗 辩 权 的 消 灭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根据抗辩权的不同类型,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查看原文
6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有什么
1、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基本点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企业,从而发生混同,导致债的消灭。另外,因继承也可能发生混同。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此时也因发生主体的混同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混同,即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混同成立的原因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但是,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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