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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因为混合而消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债务属于一人的,合同终止,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混合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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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式使合同消灭并非逻辑的结果,而是由于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必要存续,所以法律规定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效果更符合实践。
合同不会全部因混合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混合的,即债权债务属于一人的,合同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不一定因混合而消除。
合同并不都会因为混同消灭,这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才会消灭。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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