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混同终止
时间:2024-01-05 14:50:19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的合同终止方式,可分为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原因。概括承受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为一人,特定承受是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混同是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一种合同终止方式。

你好,根据你所提供的核心内容,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的合同终止方式。混同可以分为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原因。概括承受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为一人,例如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特定承受是指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因此,混同是一种合同终止方式,其发生与债权债务的关系有关。

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与纠纷解决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原有的合同关系。一旦合同终止,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首先,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将随之终止,不再需要相互履行合同条款。其次,合同终止可能会导致一方或双方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可能会引发纠纷。在面对合同终止引起的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判断合同终止是否合法,并决定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与纠纷解决密切相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综上所述,混同是一种合同终止方式,指的是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形成的合并关系。混同可分为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原因。合同终止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包括双方义务和责任的终止,可能引发纠纷。在纠纷解决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合同终止的合法性,并做出相应决定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因此,在处理合同终止时,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合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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