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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再出售新政策

2021-03-26 755人已浏览
  •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专职律师

    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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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当行为人出售自己通过受赠得来的房屋,那么再出售赠与的房屋的时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出售房屋的时候不需要提供赠与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等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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