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寻衅滋事罪中骚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其衡量标准并非单纯地依据骚扰行为发生的次数。
通常而言,我们需要综合考虑骚扰行为所具有的性质、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秩序破坏的程度等众多因素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倘若骚扰行为的情节严重,例如采取了暴力或者威胁性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等情形下,即便骚扰次数极少,亦有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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