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前妻的行径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必须依据具体的行为性质和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深度分析和评估。
通常来讲,假如骚扰行为含有肆意殴打他人、不加约束地追逐、阻挠、谩骂、威胁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破坏、占据公共或私人财产生等不当行径,且这些行为具有严重性和恶劣性的特点,那么便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例如来说,倘若通过频繁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甚至亲自登门造访等手段,使前妻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导致其在精神层面承受巨大压力,产生恐惧和不安的情绪,同时也对其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骚扰者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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