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那么强拆不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而且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签订协议后未获补偿,征收方有权拆除房屋吗?
拆迁过程中,出于征收进度的压力,征收方往往会发布比较令人心动的拆迁奖励、过渡安置费等,被征收人基于丰厚的奖励便与征收方签署了拆迁相关协议,但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没有收到房屋安置补偿,这段时间内征收方直接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合法吗
以案说法:
李先生系宝鸡市xx区xx镇陈家村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2月,宝鸡市xx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16日,李先生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交由甲方实施拆迁。2015年10月2日,李先生将房屋腾空并向陈家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2016年9月11日,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但李先生并未收到关于房屋的合理补偿,李先生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宝鸡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征收单位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本案中,xx区政府在李先生腾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钥匙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协议的行为,也不违背李先生的意愿。但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先生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先生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但未约定房屋补偿金额,并未对李先生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xx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xx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拆除李先生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确认xx区政府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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