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
时间:2023-06-09 17:31:19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9期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12月17日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举行了主题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的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主讲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教授、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甘培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赵旭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叶林教授、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蒋大兴教授、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郝志刚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到场评议。讲座由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我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刘教授从如下七个方面剖析了公司僵局的相关问题及其法律对策:什么是公司僵局、对公司僵局的司法态度、关于原告股东资格、关于公司的诉讼地位、上市公司的股东可否行使解散公司的诉权、关于调解、关于判决的效力。其中,刘教授重点讲解了什么是公司僵局这一问题。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的公司状态。认定公司僵局的要把握三个要件,一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治理的严重困难一般有三种表现形态:股东会失灵、董事会失灵、管理层失灵;僵局的形成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或股东的失踪、股东和高官的道德风险等。二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需要法官做出自由裁量,但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该裁量权必须慎用。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究竟是作为法院立案的一个前置程序、还是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考量因素,有待进一步探讨。至于对于公司僵局的司法态度,刘教授认为应当大胆受理、审慎裁判;关于原告股东资格,公司法将其界定为拥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关于公司的诉讼地位,刘教授的观点是应当把公司列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但是其他股东也可以成为共同原告;关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可否行使解散公司的诉权的问题,是理论层面上的,实践中几乎没有发生;司法解释很注重调解,其好处有三:心理调试、契约自由复活、便于执行;解散公司的判决对于未参加诉讼的全体股东都有法律约束力。之后,评议人对讲座进行了精彩的评议和讨论,刘教授还与现场同学积极互动。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文/石晓倩)主讲人: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嘉宾:王保树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甘培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蒋大兴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郝志刚

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持人:吴春岐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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