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坚持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因为环境一旦发生污染,在短期内很难消除,想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第二,综合治理,即需要对已经存在的污染采用综合性的措施进行治理;第三,公众参与。即民众要广泛的参与保护环境,推动社会决策和活动环保方案的实施等;第四,损害担责的原则,即污染环境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
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发病以后难以根治;环境受污染和破坏后,治理和恢复的代价很高;要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于对新污染的防尚不够,还要对已有的污染与破坏采取综合性的措施进行积极治理。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很多环境污染问题,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错了,铸成了事实,要想纠正就很不容易。现有还有一种现象,工业布局中搞地方保护,损人利己,如各地将污染工业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导风之外,只管自己的发展,不管别人、别的地区的死活(市交接边界、省边界),酿成跨地区污染纠纷,逃避监管,增加了处理难度。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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