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有一方当事人曾经主动将其名下的房地产赠与给另一方,处理该项财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假如该房地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那么赠与者有权随时撤销他(她)曾经做出的赠与决定,在此情况下,在离婚决策中该房产仍然视为原来的所有人所有,并不参与分割程序;
其次,如果赠与行为已经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则在离婚之时,该房产无疑应该归属于那位被赠与人。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