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不成立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1、合同不成立一般是因为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2、合同无效一般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别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从一开始就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2、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3、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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