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后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15 08:51:55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未经允许私自外出,不是因为工作任务而受伤的,单位不承担责任。2、如果请假外出,处理个人事务途中而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单位不承担责任。如果请假外出,并能认定属于提前下班回家的,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也属下班途中。

电工外出干私活出车祸死亡不算工伤

电工王强(化名)受人之邀,外出干私活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王强所在的单位和劳动部门都认为,他的情况不属于工伤。王强的妻子起诉劳动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后,其诉讼请求一审被驳回。

王强是一家建设集团的电工,2011年3月的一天,开发公司的工程师私自找王强等三人外出,为其亲戚家安装电器面板,并乘私家车离开工地。

第二天早上,王强乘坐的轿车与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他和司机死亡,另外两名工友受伤。

事发后,王强所在单位没有认定其是工伤。2011年12月,王强的妻子向所在区劳动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10个月后,对方决定不认定为工伤。王强的妻子不服,又向上级劳动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方仍不认定工伤。

王强的妻子不服,将所在区劳动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王强为工伤,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有人私自找王强等人外出,为其亲戚家安装电器面板的事实,王强等人乘坐私家车辆外出,其欲前往目的地、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及欲完成的任务,均与其所在单位分配给他的工作职责无关,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所以,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亡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强妻子提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已经驳回了王强妻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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