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是不构成票据诈骗的?
时间:2023-07-26 08:14:50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构成票据诈骗的情形: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有:如果明知是伪造或变造的汇票,还继续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票据是伪造、变造,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还进行诈骗,出票人签发无资本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产的行为。还有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并将汇票或者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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