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是不构成票据诈骗的?
时间:2023-03-11 21:40:30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构成票据诈骗的情形: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一、金融诈骗怎么判刑呀?

金融诈骗,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对应的罪名进行量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罚金。有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等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罚金。

二、允许个人使用的票据有哪些

允许个人使用的票据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劳动合同欺诈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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