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止审理的情形是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或者严重疾病,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程序适用错误、被告人下落不明等,中止审理是暂停审理,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继续重新进入审理程序,中止审理持续的时间不能算到审理期限。
一、刑事中止审理情形
刑事中止审理的情形具体如下: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什么是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就是在法官在受理案件到做出最后决定的过程中,有一些事情突然发生影响了审判的正规进行,所以要提出暂停审理,等到事情结束,再次进行审理。
在进行庭审的时候、原告或者是被告的生理、心理、或者精神问题出现眼中反应的或者是被告畏罪潜逃,导致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审理的,法院应当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如果是另外的一些特殊的不能违背的原因引起的,也可以进行中止审理决定,等事情结束在开始审理。中止审理持续的时间是不能算到审理期限里的。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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