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拆迁人是否有拆迁人资格,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无效。如果拆迁人不具有拆迁人资格,容易导致不能意料的纠纷,使被拆迁人陷于风险之中。
二、明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主要有两部分:
(一)拆迁房屋补偿费。
(二)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导致被拆迁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还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等设施,也应当照价补偿。因此,在本条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约定中,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款数额或者差价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区位、用途等、需要补偿的附属物及其价值、搬迁补助费数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数额、装修补偿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
三、协议履行及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首先,对于补偿费的支付:
(1)产权交换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须明确、详细约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应详细约定。其次,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其目的是明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履行协议中权利义务,能够督促协议当事人善意的履行协议。避免由于没有确定的责权划分,导致的维权的过程变得漫长而艰难。同时,也使协议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拆迁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依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2种: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因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和重置价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产权置换分为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形式。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在拆迁安置实务中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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