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董事借款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向董事借款是否违法,应该从程序和实质两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149条,该借款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否事先征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如果没有,应当被认为是违法或不当行为。
其次,从实质上考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或者子公司进行借款,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必然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您以下邮件中提到的出让土地,如果该土地将来完全用于福建格来德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自身的利益和发展,则该借款并没有违反高管忠实义务;但如果该快土地将来是用于翁总自己另外设立的公司的,则翁总有肯定违反了公司法对高管的限制性行为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50、153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会随法人变动吗
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不会随法人变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外部债权债务。也就是说,公司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偿还债务和享有债权。公司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经济变化中的行为代表公司。如果公司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恶意或过失,公司也可以要求原法人在承担对外债务的同时承担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客观方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