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的延迟复工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因此,地方政府有关延迟复工的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2.面临疫情企业能借助什么政策缓解经营压力?
(1)申请“稳岗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即为了稳定企业岗位职工,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补助性补贴。
(2)持续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所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甚至是所租物业公司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并主动申请,如金融扶持、社保缓交、延期纳税等方面。
(3)争取房租减免。对于广大的创业企业,可主动与办公场所的出租方或物业方进行沟通,争取减免一部分房租。
3.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处理劳动用工关系?
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另外,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还可以申请特殊工时或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中规定有浮动工资部分,该部分直接与企业效益、员工业绩挂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5.企业复工后不提供口罩的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答:《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
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普遍要求,一旦发生病毒感染,企业就要受到停工停产处理;为保证疫情防控,一般也将储备足够员工正常使用一周以上的防疫物资作为复工复产审批的条件。所以,企业还是最好要为员工准备口罩。
6.企业防控肺炎疫情期间对员工发放口罩等防疫用具、用品支出在会计及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列支为“劳动保护费”或“职工福利费”。计入劳动保护费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7.企业收到因疫情而发放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政府补贴原则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专款专用的政府补贴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8.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是否有优惠税收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留抵税额。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9.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吗?
答:可以,企业和个人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相关防疫物资免税,包括各类消毒物品和防护用品,但捐赠行为须是“直接用于防控疫情”。
10.企业和个人的社会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捐赠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2)捐赠的途径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3)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即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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