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安化一男子因债务纠纷持刀杀人被逮捕
时间:2022-04-24 08:05:55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红网益阳1月12日讯(通讯员刘斌谢丽佳邓平安)俗话说: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2008年12月20日,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镇一男子吴某因与人做生意欠人债务,不但不及时归还,还反因对方讨债而与之发生口角,盛怒之下举砍刀杀人致死并分解尸体。近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公安机关侦查:2006年,犯罪嫌疑人吴某与同村陶某合伙做牛生意,后欠下陶某140元债务。2008年12月20日,陶某到吴某家讨要债务,两人因此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吴某盛怒之下举砍刀将陶某杀害致死,并将其尸体分成五块于半夜掩藏至一山洞之中。同时,将陶某身上的2500元钱藏于自家柜子抽屉中占为己有。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若无其事。2008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之后,吴某才知一时冲动,悔不当初。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遂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一)多次聚众斗殴的;\n(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n(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n(四)持械聚众斗殴的。\n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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