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持刀杀害妻子,应当如何处罚?
2021年1月16日,河南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发布了警情通报,通报中称,2021年1月14日下午4:00左右,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建安区中原路北段路边有两人死亡,民警到达现场后,经急救人员现场证实,两人已无生命体征。据江安区公安局调查,死者男子霍某某与死者女子吴某某两人为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霍某某持壁纸刀将妻子吴某某杀害后,自杀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男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后自杀身亡的应当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杀害他人后自杀身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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